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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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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在琼承揽工程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在琼开展监理业务的省内外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
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
第三条 鼓励企业对超限、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建设单位同意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保存以上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章 关键岗位配备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详见附件1、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详见附件3、附件4)。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造价员等相应的管理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两段发包或分两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跨省(直辖市)、跨市县担任建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我省同一市县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须经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在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时一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对在同一市县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项目监理部任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两段发包或分两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监理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机电设备等安装专业(给排水、电气、暖气通风、消防、人防、设备安装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跨省(直辖市)、跨市县担任建筑工程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在我省同一市县不超过3个项目中任职,但须经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在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时一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
岗位人员。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提交执业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等,外省岗位证书应提供发证机关官方网站真实性查询信息。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情形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某一项目投标的,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文章来源:《居舍》 网址: http://www.jushezz.cn/zonghexinwen/2020/1020/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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